互联网时代,如何善用监控数据?
近日,一段“男子当街殴打女子”的视频在网上热传,引发各方持续关注。大连市公安局先后两次发布通报,表示该视频系6月22日凌晨1时许,发生在当地甘井子公安分局华东路派出所辖区的一起警情。经初查,犯罪嫌疑人王某因与其女友感情纠纷情绪波动,酒后路遇被害人吴某,对其使用暴力并强制猥亵。目前,王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,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。(见6月26日《北京青年报》)
此次网传视频带来两个明显的效果,一是持续关注带来的庞大流量,不仅在网络和社交媒体广泛传播,而且引发了多地官媒及公安部门的报道、转发;二是带来社会对暴力与女性安全的广泛关注,网络上全民搜索“暴力男”,多地警方积极跟进排查,推动了案件的快速调查处理。
然而,这并不是事件的终点,还有个问题有待廓清:是谁把视频数据放在网上?为何不第一时间向警方提供?此举是为了流量还是为引起公愤去“缉暴”,抑或二者兼而有之?视频的公开传播固然有积极意义,同时也带来了负面效应,比如个别的人身暴力违法犯罪透支了社会群体的整体安全感,多地警方介入造成的警力资源的浪费等,这些显然不能小觑。
从这个意义上看,个案有很强的典型性。当安装监控设备变得越来越容易,民间监控能够拍摄到明显的暴力犯罪行为已是大概率事件。这些数据如何规范管理,并纳入到治安信息体系,是随之而来的重要问题。在互联网时代,涉及暴力违法犯罪的视频数据,由于所涉问题触及到个体安全感,往往会成为流量传播中的“顶级资源”,正义可能成为一种消费品,而当事人隐私等则成了无谓的牺牲品。
这就需要从两个维度加以引导和规范。其一,将治安“群防群治”从传统引向网络,民间监控的信息,不能只是供警方处警办案备查调用,相关方面应提供相应网络渠道,鼓励民间力量将监控发现的违法犯罪视频信息交由警方,视同报警处理,强化联动参与治安管理的主动性。其二,规范这类视频信息的管理,设置必要的底线。比如规定所发现的明显的违法犯罪视频信息,未向警方报送不得在网络公开,允许其在报送规定的保密期之外在网络公开等,以平衡秩序管理与社会监督的关系,实现双向约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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